一文读懂跨境电商9810海外仓出口退(免)税操作!
近日,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《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出口退(免)税操作指引》,旨在为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提供详实办税指导,帮助企业深入准确理解出口退(免)税政策规定,熟练掌握出口退(免)税业务办理操作流程,更好地适应行业发展新形势,促进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态蓬勃发展。
操作指引共三部分,分别是基本概述、出口退(免)税务操作和参考文献!
操作指引中明确强调,跨境电商贸易中,出口海外仓模式属于正常对外贸易方式之一。按照现行出口退税规定,其出口退税的办理,只要达到出口退税的前提条件,即可以申报办理出口退税。
目前,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,根据海外仓库类型区分,主要有出口至境外电商平台仓库模式、第三方海外仓模式、自建海外仓模式三种。根据销售模式区分,海外仓出口大致可分为两类情形:第一类是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在出口货物时,即将货物销售给境外公司,并在货物抵达后存入指定海外仓,后续由境外公司在电商平台运营销售。该情形下,货物报关出口时,已经实现销售。第二类是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先将货物出口备货至海外仓库,再通过境外电商平台销售给境外消费者,该情形下,货物报关出口时,尚未实现销售。
操作指引中指出:对第一类情形,出口至海外仓的货物满足报关离境并实现销售的条件,可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。对第二类情形,因出口时货物还未实现销售,待货物在境外电商平台实现销售后,即可根据实际销售的情况,申报办理出口退税;为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新业态发展,税务部门优化退税管理模式,支持对此类情形下的海外仓出口货物,根据实际销售情况,可以选择一次性申报退税,也可以选择分批申报退税,即不用等某批货物完全实现销售后再申报退税,而是可就已经实现销售的部分货物分批申报。
出口退(免)税操作
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(免)税,与其他出口企业并无区别,均可按照现行出口退(免)税规定办理。具体办理时,同样涉及出口退(免)税备案、退税申报、备案单证管理、收汇管理等业务事项。
一、出口退(免)税备案
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企业,如需办理出口退(免)税相关事项,应先进行出口退(免)税备案。企业可在首次申报出口退(免)税时,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(免)税备案手续。
电子税务局出口退(免)税备案操作流程具体如下:
登录电子税务局后,点击【我要办税】-【出口退税管理】-【出口退(免)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】-【出口退(免)税备案管理】功能菜单。
进入系统后,根据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历史办税记录,系统自动匹配备案申请模式为出口退(免)税备案(未进行过备案的跨境电商出口企业)、出口退(免)税备案变更(已办理了出口退(免)税备案业务)、出口退(免)税撤回。
备案结果可通过【我要查询】-【一户式查询】-【企业备案信息查询】查询。
二、出口退(免)税申报
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,应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。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(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载明的“出口日期”为准)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,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(免)税;最晚不迟于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任何一个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,均可申报办理出口退(免)税。
对于外贸型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企业,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,也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办理出口退(免)税申报。在此基础上,为更好支持出口企业发展,2020 年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发布《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》(2020 年第 2 号),明确自 2020 年 1 月 20 日起,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(免)税的,待收齐退(免)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,仍可申报办理出口退(免)税。
免退税申报操作路径:登录电子税务局后,点击【我要办税】-【出口退税管理】-【出口退免税申报】-【免退税申报】功能菜单。
需要注意的是:生产企业申报的是免抵退税,而外贸企业则是申报的出口退(免)税。两者在申报提交的资料、以及退税操作中会有很大不同。
三、出口退(免)税备案单证管理
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(免)税后 15 日内,将购销合同、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、报关单据等单证妥善留存,并按照申报退(免)税的时间顺序,制作出口退(免)税备案单证目录,注明单证存放方式,以备税务机关核查。
在实务中,企业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,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。除另有规定外,备案单证由企业存放和保管,不得擅自损毁,保存期为 5 年。
四、出口退(免)税收汇要求
跨境电商企业企业海外仓方式出口、适用出口退(免)税政策的出口货物,有关收汇事项应按照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2022 年第 9 号)第八条的规定执行。
1、关于收汇的期限
企业申报退(免)税的出口货物,应当在出口退(免)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。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,但符合《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》所列原因的,企业留存《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》及举证材料,即可视同收汇;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(免)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,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。
2、关于收汇资料的报送要求
原则上,企业申报出口退(免)税时,无需报送收汇材料,留存举证材料备查即可,税务机关按规定需要查验收汇情况的,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报送收汇材料。
3、注意事项
企业申报退(免)税的出口货物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,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(免)税的,不得办理出口退(免)税;已办理出口退(免)税的,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(免)税申报数据,当期退(免)税额不足冲减的,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:
(1)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(免)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,未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;
(2)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,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;
(3)未按本条规定留存收汇材料。
企业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,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。企业申报退(免)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材料为虚假或者冒用的,应当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,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。
今年6月,商务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、海关总署、税务总局等9部门联合发布的《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》要求,编制出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退税操作指引,进一步指导企业用好现行政策。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,接下来,税务部门将持续做好贯彻落实工作,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和辅导,指导企业用足用好出口退税政策,及时申报办理出口退税,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发展。
2024年,企业财税监管稽查力度更加严峻,2月底,国家推出八部门再次联合出击,严打涉税违法行为。之后多省市相继发布了《2024年度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抽查工作计划的公示》,明确了重点行业、重点涉税企业的抽查方向和力度。另外,金税四期系统更进一步完善和稳稳健推行,全电发票的全面开展,互联网大数据的全面治税,让税务稽查方式更加容易,而对于企业来说,面临的税务被稽查风险进一步增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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